2014年同等學力申碩關于學習年限方面的新規定
來源:在職研究生招生信息網 發布時間:2014-04-23 10:59:0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有關規定,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對象除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的研究生外,還有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的人員。為了規范此項工作,保證學位授予質量,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在1998年制定了《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定》,規定了以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博士學位的條件和具體程序。其中就包括了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須“已獲得學士學位,并在獲得學士學位后工作三年以上”;申請人員學習研究生課程方式不限,但“申請人自通過資格審查之日起,必須在四年內完成學位授予單位組織的全部課程考試和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且成績合格。四年內未通過課程考試和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者,本次申請無效”。
此次政策調整主要對上述年限規定進行了放寬。即:申請學位人員通過上述考試的期限不再由國家統一規定,而是由學位授予單位自行規定。這一調整更加適應大部分人在職學習提高的特點和終身學習理念的要求,必將減少在職人員學業和工作相互影響的矛盾,為申請學位人員提供了更加合理、寬松的學習空間。
此外,此次政策調整還擴大了申請人的范圍。在原來“已獲得學士學位,并在獲得學士學位后工作三年以上”的基礎上,另外增加了“雖無學士學位但已獲得碩士或博士學位”者。同時規定前置學位是國(境)外學位的,其學位須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此項調整擴大了申請人群的范圍,為更多的有深造需求的人員提供了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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