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施行!教育部留服中心《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辦法》有修改
來源:在職研究生招生信息網 發布時間:2023-01-30 09:27:01
為進一步規范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工作,完善留學服務體系,經廣泛征求意見,我中心在《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評估辦法》(2018年1月發布)的基礎上,修訂完成了《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辦法》,現予以公布并從即日起開始施行。留學e網通服務大廳中申請人需簽署的《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服務協議》也已同步更新。
特此通知。
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
2023年1月28日
《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活動,落實留學政策,促進教育國際交流合作, 履行社會責任,滿足申請人升學、就業、考試等需要,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以及相關國際條約、協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簡稱“認證”),是指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簡稱“留服中心”)根據申請人的自主申請,依據本辦法與服務協議,對國(境)外高等教育學歷學位證書的合法性、真實性以及與我國相應學歷學位的對應關系等作出專業性、技術性認定和說明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申請人,是指持有國(境)外學歷學位證書,以本人名義自主向留服中心提出認證申請的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國(境)外學歷學位證書(簡稱“證書”)是指根據我國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公約、協定以及證書所屬國(地)有關法律法規等所定義的高等教育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具有學位效用的其他學業證書。
留服中心根據平等自愿原則與申請人簽訂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服務協議(簡稱“服務協議”)。
第三條 留服中心開展認證活動,應當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捍衛國家教育主權,維護國家學歷學位制度,踐行人才強國戰略,服務國家教育事業發展規劃,促進教育對外開放, 增強我國教育的國際影響力,貫徹“支持留學,鼓勵回國,來去自由,發揮作用”的留學工作方針,促進國際化人才培養與中外教育交流互鑒。
第四條 留服中心開展認證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規定,遵從國家政策, 遵循客觀獨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科學、規范、系統的專業方法。
第五條 留服中心應當依據認證標準開展認證活動。認證標準的制定,應當結合國情并參考國際慣例,以我國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規定為依據,以我國締結的雙邊和多邊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為準則,以我國和相關國家(地區)高等教育學歷學位制度、資歷框架與質量保障機制為基礎,充分考慮各國家(地區)高等教育體制差異性。
第六條 留服中心在開展認證活動之外,不為申請人創設新的權利義務,不為申請人使用認證結果的方式目的承擔責任。因申請人提供虛假、違法、無效、不充分、不準確的材料(信息)而引發的一切后果,由申請人本人承擔。因證書頒發機構、辦學機構以及第三方核查機構提供錯誤信息影響認證結果,留服中心盡到審查、核實義務的,不承擔責任,但應當及時糾正。
第七條 申請人申請認證應當遵守法律規定、本辦法以及其他相關規定并簽署服務協議, 遵循誠信原則;應當向留服中心提供真實、合法、有效、充分、準確的材料(信息);應當合法、合理使用認證結果。
第八條 申請人在認證或者復核期間有提供虛假材料(信息)行為的,留服中心可以對外公示并在特定期限內暫停為其提供認證服務。
第九條 留服中心應當依法尊重、保護申請人的個人信息。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為履行法定職責,依法要求留服中心提供個人信息的,留服中心應當提供。
第十條 留服中心可以接受公眾提供的線索或者信息以優化服務質量,提高認證水平。
第十一條 留服中心在開展認證活動的基礎上,可以為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提供咨詢服務,并適時為公眾披露與認證相關的數據及信息。
第十二條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信息),以及留服中心在認證或者復核過程中所獲得的其他材料(信息),歸留服中心所有,由留服中心管理。
第二章 認證申請與受理
第十三條 申請人本人應當在留服中心網上服務大廳提交其認證申請;未成年人提交申請的,應當書面委托法定代理人辦理申請。
申請人應當仔細閱讀并簽署服務協議,知悉自己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以及提供虛假材料(信息)的后果。
申請人應當書面授權留服中心使用其個人信息、資料,允許留服中心向證書頒發機構、辦學機構或者第三方核查機構就認證有關事項進行核查;書面授權證書頒發機構、辦學機構或者第三方核查機構就核查內容向留服中心披露有關信息、記錄以及其他必要資料。
留服中心應當在服務協議中充分告知申請人申請認證可能產生的違約責任、提供虛假材料(信息)的后果。
第十四條 留服中心實行一證書一認證制度。申請認證兩份或者多份證書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相應份數的認證申請。一份證書內含多個學位的,申請人應當按一份證書申請認證, 留服中心出具一份認證結果。
第十五條 留服中心通過網上服務大廳公布認證申請材料清單。申請人應當按要求提交相關申請材料。申請人提交認證申請后,不得變更申請材料、修改申請信息或者撤回申請。
留服中心認為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不充分、不完備或者有疑義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在7 個工作日內作出說明或者補充證明。
第十六條 申請人個人身份信息應當與證書所載信息一致。因申請人身份信息變更或者證書頒發機構信息錯誤等特殊原因導致信息不一致的,留服中心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說明或者補充證明。
第十七條 申請人應當通過信息核對、實名認證、實人認證等身份識別核驗;必要時, 留服中心可以要求其提交其他措施的核查結論,包括指紋錄入、字跡鑒定、同步錄音錄像等。
第十八條 留服中心收到認證申請后,應當向申請人出具確認通知,告知認證進度查詢方式。
第十九條 申請人滿足下列情形的,留服中心應當受理其認證申請:
(一)提交的證書屬于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款所指國(境)外學歷學位證書;
(二)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
(三)身份識別核驗無誤;
(四)自愿簽署服務協議與授權書;
(五)已繳納認證服務費用。
第二十條 收到認證申請后,留服中心發現具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單,并說明理由:
(一)申請認證中學文憑等非高等教育層次的文憑證書;
(二)申請認證參加外語培訓或者攻讀其他非學歷教育課程所獲得的畢(結)業證書;
(三)申請認證進修人員、訪問學者的研究經歷證明和博士后研究證明;
(四)申請認證國(境)外高等院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機構頒發的預科證明;
(五)申請認證國(境)外榮譽稱號,以及無相應學習或者研究經歷的榮譽學位證書;
(六)申請認證國(境)外各類執業資格證書;
(七)申請認證的證書不屬于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款所指國(境)外學歷學位證書的其他情形;
(八)申請人未通過身份識別核驗;
(九)申請人未能按要求提供申請材料;
(十)申請人無故重復提交認證申請;
(十一)其他應當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雖然不持有證書,但具備真實學習過程并已獲頒國(境)外學歷學位的,可以持相關證明材料向留服中心提出認證申請;留服中心經核查認為情況屬實的,可以受理認證:
(一)遺失證書;
(二)難民和流離失所者無法提交證書;
(三)因不可抗力導致申請時無法提交證書;
(四)依據所屬(在)國(地區)法律或相關規定,學位證明信與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五)其他特殊原因導致申請人無法提交證書,但符合相關認證標準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申請受理后,申請人如有特殊原因確需終止認證的,留服中心可以準予終止,但已經向證書頒發機構、辦學機構以及其他機構發起核查或者申請人具有提供虛假材料(信息)可能性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留服中心應當在認證申請受理后的 10-20 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認證結果。因不可抗力、境外法定節假日或者補充證明材料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認證期限的,留服中心應當通知申請人。
因核查渠道差異,不同國家(地區)文憑證書認證所需時間不同,留服中心在網上服務大廳公布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服務協議支付認證服務費用。核查過程產生的第三方額外費用,申請人須直接向第三方支付。
因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信息)導致不予認證的,認證費用不予退還。
認證服務費用的收取標準由留服中心按照國家物價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留服中心在網上服務大廳公布退費辦法。
第三章 認證核查與認定
第二十五條 留服中心開展認證活動,應當基于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信息),結合具體情形,獨立作出專業判斷。
第二十六條 留服中心應當核查并認定下列事項:
(一)證書的真實性;
(二)證書頒發機構與辦學機構的資質與合法性;
(三)證書在所屬(在)國(地區)的被認可情況;
(四)證書相關課程的質量保障情況;
(五)證書在所屬(在)國(地區)的學歷學位層次及其與我國學歷學位層次的對應關系;
(六)申請人與證書相關的學習經歷。
必要時,留服中心還可以核查并認定下列事項:
(一)證書相關課程設置和頒證要求與國際、國內同類型學歷學位的差異性;
(二)其他與認證有關的要素或者信息。
第二十七條 留服中心可以采取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措施,完成相關核查和認定工作:
(一)要求申請人作出說明或者補充證明材料;
(二)向證書頒發機構、辦學機構或者第三方核查機構咨詢、核實與收集相關證明材料;
(三)查詢境內外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國際公約以及所涉及國家(地區)高等教育資歷框架等相關規定、標準;
(四)查詢相關國家(地區)主管部門發布的權威信息;
(五)通過國際組織、行業協會、民間團體、信用機構、智庫等渠道獲取補充信息;
(六)與相關政策制定機構或者專業組織溝通;
(七)征詢相關領域專家意見;
(八)參考既往做法與經驗;
(九)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八條 認證申請具有下列情形的,留服中心可以啟動加強審查相關程序,要求申請人、證書頒發機構或者辦學機構及其所屬(在)國(地區)質量保障機構、教育主管部門等協助提供相關材料(信息),同時延長認證期限:
(一)相關課程設置和頒證要求與國際、國內同類型學歷學位存在差異;
(二)留服中心收到公眾提供的反映相關院校或者課程存在問題的線索;
(三)相關院校或者課程認證數據出現異常;
(四)存在與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不符的情形;
(五)其他應當啟動加強審查程序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對于本辦法第二十八條所列情況,如申請人未能通過認證,在證書頒發機構或者辦學機構自愿承擔相應責任并挽回不良影響后,留服中心可以酌情對相關個案進行再次核查和認定。
第三十條 認證期限截止,通過核查仍未獲得充分、確切的證據或者信息的,留服中心可以作出研判并出具相應認證結果。認證結果出具后,留服中心應當繼續跟蹤核查。
第四章 認證結果
第三十一條 留服中心應當依據核查和認定后所獲得的證據、信息,分別出具下列類型的認證結果:
(一)認證書;
(二)暫不認證通知單;
(三)不予認證通知單;
(四)其他形式的認證結果。
認證結果可以在留服中心網上服務大廳查詢。
第三十二條 認證結果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認證結果出具后,認證程序終止。如對認證結果有異議,申請人可以申請復核或者根據新材料、新情況重新申請認證。
留服中心出具的每份認證結果具有唯一性,不作為其他認證申請的依據。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提交的證書經核查和認定符合認證標準的,留服中心應當向申請人出具認證書。
認證書一般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認證書編號;
(二)申請人的個人信息;
(三)證書頒發機構名稱、資質,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者項目的合法性;
(四)學歷學位名稱;
(五)頒授時間;
(六)學歷學位層次;
(七)學歷表述;
(八)留服中心蓋章;
(九)出具日期;
(十)其他必要內容。
第三十四條 認證書中使用的證書頒發機構中外文名稱以及學歷學位名稱由留服中心確定。必要時,留服中心可以作出釋明。
留服中心建設并維護國(境)外高等教育機構中外文名稱及學歷學位名稱數據庫,并依據準確性與一致性原則在認證書中使用。
第三十五條 留服中心可以依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信息)在認證書中對申請人留學期間的專業領域作出符合所屬(在)國(地區)高等教育學科分類的寫實性描述。
第三十六條 留服中心可以依據認證標準判斷國(境)外學歷學位與我國學歷學位層次的對應關系。無法與我國學歷學位層次實現對應的,可以與證書頒發機構所屬(在)國同類型學歷學位對應。確無法實現對應的,留服中心可以僅作出寫實性描述。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修完教學計劃規定課程,考核合格獲得國(境)外學歷學位,經核查和認定符合認證標準的,留服中心均在認證書中載明其具有相應學歷。
第三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留服中心不能為申請人出具認證書,但應當說明理由:
(一)申請人有提供虛假材料(信息)的行為;
(二)證書不符合留服中心相關認證標準;
(三)證書頒發機構與辦學機構不符合留服中心相關認證標準;
(四)相關課程的質量保障情況不符合留服中心相關認證標準;
(五)屬于本辦法第二十八條所列情形,加強審查未通過;
(六)有較大比例的減免學分(學時)來自于境內學習經歷,需確認來源;
(七)申請人與證書相關的學習經歷涉及無辦學資質的機構;
(八)證書及其相關學習過程與所屬(在)國或者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互認協議或者有關規定明顯沖突;
(九)申請人拒絕或者逾期未能補充證明材料;
(十)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不充分;
(十一)認證期限截止時留服中心所掌握的信息仍不足以作出研判;
(十二)依據本辦法第二十二條可以終止認證;
(十三)證書經證書頒發機構撤銷;
(十四)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無法克服的阻礙,導致認證無法進行;
(十五)其他暫時無法通過認證的情形。
第三十九條 證書頒發機構或者辦學機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拒絕向留服中心說明,導致認證無法繼續開展的,留服中心可以向申請人出具暫不認證通知單,但應當說明理由:
(一)無故不配合或者阻撓留服中心核查要求;
(二)故意隱瞞或者提供相互沖突、不真實、不準確信息;
(三)辦學存在本辦法第二十八條情形,造成較大負面影響;
(四)制造、傳播不實信息。
證書頒發機構或者辦學機構主動與留服中心建立有效溝通、糾正上述行為的,留服中心應當恢復認證程序。
第四十條 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申請人無法按要求提交申請材料的,留服中心可以予以諒解,并適時公布臨時適用辦法。
第四十一條 認證結果出具后,留服中心仍可以組織復查或者跟蹤核查,并依據新情況、新證據作出修改原認證結果內容或者類型的決定。修改后的新認證結果,應當通知申請人。
留服中心保留所有認證結果的修改記錄,并可供查詢。
申請人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信息)獲取的認證書自始無效。
第四十二條 留服中心對申請人經同一學習經歷獲得的同一證書(包括本辦法第二十一條所列之情形)僅出具一份認證書。申請人因故重復提交認證申請的,留服中心必要時可以出具新的認證書,原認證書自動失效。
第五章 復核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復核,是指留服中心對已出具認證結果的認證申請再次開展核查和認定的過程。
第四十四條 申請人對認證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認證結果出具之日起 12 個月內向留服中心申請復核。
復核僅能申請 1 次。留服中心不收取復核費用。
第四十五條 申請人本人應當通過留服中心網上服務大廳提交復核申請。提交復核申請須說明復核理由,明確具體訴求,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四十六條 復核期間不影響原認證結果的效力與執行。
第四十七條 留服中心復核所需期限與相應的認證期限相同。具體期限參考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相關內容。
第四十八條 留服中心可以依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信息)、自主查明的事實等作出復核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九條 申請人對留服中心復核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留服中心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期間,除法院裁定或者判決外,不改變相關決定。
第六章 關于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信息)行為的處理
第五十條 本辦法所稱提供虛假材料(信息)行為是指申請人在認證申請或者復核過程中違反本辦法和服務協議,提供虛假國(境)外學歷學位證書或者其他虛假材料、不實信息的行為。
第五十一條 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情況:
(一)未獲頒國(境)外學歷學位證書,提供偽造、變造或者買賣的證書(包括本辦法第二十一條所列之情形);
(二)提供虛假護照、通行證、旅行證或者其他身份證件及出入境記錄等,影響對其個人身份信息或者真實學習過程的判斷。
第五十二條 申請人有提供虛假材料(信息)行為的,留服中心應當出具不予認證通知單,并在不予認證通知單中告知具體事由、依據、處理決定以及申請人提起復核申請的權利。
第五十三條 申請人對不予認證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按本辦法第五章相關內容提起復核申請。
申請人在不予認證通知單出具之日起(含)10 個工作日內提起復核申請的,復核期間暫不公示;申請人提起復核申請時已被公示的,復核期間不停止公示,留服中心可以依據復核結果決定維持或者停止相關處理。
第五十四條 申請人有提供虛假材料(信息)行為的,留服中心應當在不予認證通知單出具之日起(含)第 11 個工作日將申請人列入公示名單。自列入公示名單之日起 1 年內為
公示期;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信息)情節嚴重的,自列入公示名單之日起 3 年內為公示期。公示期內,留服中心暫不受理申請人提出的任何認證申請,申請人正在辦理的其他申請除外。公示期滿后,留服中心可以受理其認證申請,但可以根據核查需要,延長認證期限。
申請人在認證結果作出時是未成年人的,不得公示。
第五十五條 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信息)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不良影響、有提供多項虛假材料(信息)或者多次提供虛假材料(信息)行為的,留服中心可以決定延長公示期1 至 2 年,并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具有前款情形,涉嫌構成嚴重違法或者犯罪的,留服中心應當移送有關部門,并配合調查。
第五十六條 留服中心在中國留學網、網上服務大廳等公示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信息) 相關情況,并保存公示記錄。
第五十七條 公示信息應當客觀、準確,可以包括:
(一)姓名、出生日期、認證結果編號;
(二)提供虛假材料(信息)行為的具體情形;
(三)公示期滿日;
(四)留服中心認為應當公示的不涉及個人隱私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八條 留服中心應當及時更新公示信息。公示信息不準確或者應予刪除的,留服中心應當在確認后 3 個工作日內予以變更。
第五十九條 申請人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留服中心核實后應當在 3 個工作日內停止公示:
(一)公示期屆滿;
(二)申請人死亡,其親友向留服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停止公示;
(三)提供充分證明對他人冒名申請認證不知情,不應承擔提供虛假材料(信息)后果;
(四)申請人提起訴訟,法院裁定或者判決停止公示;
(五)依職能或者依申請發現不構成提供虛假材料(信息)行為;
(六)作為提供虛假材料(信息)處理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嗣后發生變化, 已無處理必要;
(七)不屬于提供虛假材料(信息)情節嚴重的情形,申請人積極主動糾正并消除不良影響,經留服中心認定已無處理必要。
第六十條 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信息)行為不屬于情節嚴重情形的,可以向留服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停止公示,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留服中心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含)20 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實名認證,是指國家政務服務平臺基于自然人身份信息、法人單位信息等國家認證資源,提供的全國統一身份認證服務。
本辦法所稱實人認證,是指國家移民管理局提供的對出入境證件持有人的人像信息一致性核驗。
本辦法所稱所屬國(地),是指證書頒發機構、辦學機構的行政歸屬、注冊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所在國(地)是指證書頒發機構、辦學機構的辦學所在國家或者地區。
本辦法所稱“年”、“月”計算方式為自起算之日起至期限屆滿之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第六十二條 留服中心對本辦法擁有最終解釋權,并根據認證工作需要進行補充或者說明。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 2023年01月28日起施行。《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評估辦法》
《關于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申請材料涉假行為的處理辦法(試行)》、《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失信行為公示辦法》等同時廢止。
本辦法生效時尚未完結或者尚在復核期的相關申請,適用原認證辦法,但適用本辦法更有利于申請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