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同等學力申碩法學考點精要之—中國法制史(二)
來源:在職研究生招生信息網 發布時間:2013-02-20 09: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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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三國、兩晉、南北朝法律制度
“重罪十條” (08,不定,14)(04,不定,9):重罪十條始于北齊律(北魏朝),它是將危及封建國家根本利益的十條最嚴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強調這十種犯罪是打擊的主要對象。北齊律所規定的重罪十條: “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惡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義,十曰內亂。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 。
北齊中央主持審判的機關稱為大理寺(08,不定,15)“八議” (06,不定,2)(03,簡答,2):所謂“八議”是指法律規定的以下八種人犯罪,一般司法機關無權審判,必須奏請皇帝裁決,由皇帝根據其身份及具體情況減免刑罰的制度。這八種人是:議親,指皇親國戚;議故,指皇帝的故舊;議賢,指依封建標準德高望重的人;議能,指統治才能出眾的人;議功,指對封建國家有大功勛者;議貴,指上層貴族官僚;議勤,指為國家服務勤勞有大貢獻的人;議賓,指前朝的貴族及其后代。(親故賢能,功貴勤賓)“準五服以治罪”(05,判斷,2):西晉《泰始律》第一次將“五服制”作為定罪量刑的原則。 “名例律” (05,不定,12):名例律產生的經過是戰國時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編撰《法經》,其中《具法》位局第六篇,《具律》源于《法經》的《具法》,有總則作用。商鞅改法為律,成為《具律》。漢承秦制,蕭何作《九章律》,里面就有《具律》。魏國在漢律的基礎上制定《魏律》,將《具律》改成“刑名” ,置于律首。《晉律》在刑名之后加上“法例”一篇。《北齊律》而把“刑名”和“法例”合成“名例”一篇,名例律。豐富了總則,精簡了分則。這種“總則在前,分則在后”的模式為后世影響很大。主要內容:按犯罪情節的輕重給予加刑或減刑的法律規定.官當制度(05,簡答,1)(03,簡答,2):所謂“官當”是法律允許貴族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抵擋徒流罪的一項法律制度,是封建等級特權原則在法律中的又一具體體現。 “官當”作為一項制度正式形成于南北朝時期的《北魏律》和《陳律》。“官當”成為保護犯罪的貴族官僚地主逃脫刑罰制裁的手段。“官當”制度確立以后,隋唐宋的封建法典均予以沿用。明清法律中雖未明確規定“官當”之制,卻代之以罰俸、革職等一系列制度,以繼續維護封建官僚的等級特權.
第五章 隋唐法律制度
唐代的法律形式(07,不定,13)(04,不定,4):律、令、格、式、典類推制度(04,名解,1):《名例律》規定: “諸斷罪而無正條,其應出罪者,則舉重以明輕;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 ”
第六章 宋元法律制度
宋代中央司法機關包括大理寺、刑部、御史臺。 (05,不定,13)元初把境內居民分為四等: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和南人。 (03,填空,4)元代的主要立法(03,多選,23):元代的主要立法活動包括:《至元新格》、《元典章》、《大元通制》、《風憲宏綱》等。
元代時期審判機關是刑部(07,不定,14)
第七章 明代法律制度
化外人有犯原則(04,不定,7):《大明律.名例律》規定: “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擬斷。 ”
第八章 清代法律制度
清代地方司法機關(05,不定,14):分為總督;省按察司;府;州(縣)四級。
第九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變革
清末預備立憲中仿照西方國家議會設立的中央咨詢機關是咨議局和資政院。 (06,不定,4)清末時期改大理寺為大理院,作為國家最高審判機關。 (07,不定,15)《十九信條》 (06,簡答,1):《十九信條》全稱《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它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義后拋出的又一個憲法性文件,也是清朝統治者立憲騙局最后破產的記錄。由于革命運動和全國局勢的壓力,《十九信條》在形式上被迫縮小了皇帝的權力,相對擴大了國會和總理的權力,但它仍強調“大清帝國皇統萬世不易” 、 “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尤其是它完全著眼于皇帝和國會的關系,對人民的權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出其虛偽性。正因為如此,清政府拋出《十九信條》后,并未能挽回清王朝大廈將傾的敗局。《大清新刑律》分總則和分則兩篇,后附《暫行章程》五條。和《大清現行刑律》相比較在內容和形式上都有較大變動。 (08,判斷,2)
清末修律的特點(08,簡答,1)(04,簡答,1):(1)在立法上,清末修律主要特點是仿效外國資本主義法律形式,同時固守中國封建法制傳統。即“參酌各國法律”進行變法修律,但又不能違背“中國數千年相傳之禮教民情” ,成為清代統治者變法修律的基本特點。(2)在內容上,清末修訂的法律表現出封建專制主義傳統和西方資本主義法學最新成果的混合,即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論、原則、制度和法律術語,使得保守落后的封疆法律內容與先進的近代法律形式同時存在。(3)在法典編纂形式上,修律改變了中國傳統的“諸法合體”的形式,明確了實體法之間、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間的差別,分別制定、頒行或起草了有關憲法、刑法、民法、商法、訴訟法、法院組織法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規,形成了近代法律體系的雛形。(4)修律實質是為維護清王朝搖搖欲墜的統治。修律是在保持君主專制政體的前提下進行的,既不能反映人民群眾的要求和愿望,也沒有真正的民主形式。中國近代第一部專門的刑法典是《大清新刑律》 (06,不定,5)《大清民律草案》 (考試大)(06,名解,1):由清政府修訂法律館主持起草,1911 年完成,仿照德國式民法草擬,分總則、債權、物權、親屬、繼承五編。前三編委托日本法學家松岡義正、志田鉀太郎協助主編,后兩編由法律館會同禮學館起草。草案曾交資政院審議,但至清朝滅亡也未能公布。它是中國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對以后的民法立法有一定影響。
第十章 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的法律制度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規定,參議院除了擁有立法權以外,還有對總統決定重大事件的同意權和對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權。 (07,不定,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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