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同等學力申碩法學考點精要之—憲法(一)
來源:在職研究生招生信息網 發布時間:2013-02-20 09: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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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憲法基本理論
2004年《憲法修正案》里新增加了“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作為新時期的愛國統一戰線的組成部分。(07,判斷,3)
提案權(06,填空,2)(03,填空,2):根據我國憲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有權提出憲法修正案的議案,由全國人大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
具有法律效力的憲法解釋主要有三種:立法機關解釋;司法機關解釋;特定機關解釋。(05,不定,15)2004年,我國通過憲法修正案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05,填空,3)憲法規范的基本特點(05,簡答,3):憲法規范是一種根本性的法律規范,與其他法律規范相比具有自身的特點:(1)憲法規范的政治性。(2)憲法規范的組織性與限制性。(3)憲法規范的最高性。(4)憲法規范的穩定性與適應性。(5)憲法規范的制裁性。根據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于因政治原因要求避難的外國人,可以給予受庇護的權利(03,單,10)
憲法結構(04,名解,2):憲法結構是指憲法內容的具體組織和排列形式。同樣的內容因排列方式的不同有可能形成不同的憲法結構。憲法結構的確定即涉及憲法的實體性內容,同時又涉及程序性內容。
第二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性質
我國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05,判斷,10)
我國的經濟基礎(04,填空,2):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是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
第三章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07,名解,3):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擁有國家權利的我國人民根據民主集中制原則,通過民主選舉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并以人民代表大會為基礎,建立全部國家機構,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以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直接選舉(06,判斷,2);我國憲法規定:“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05,判斷,5)
選舉區的劃分(04,不定,6):在我國,選區可以按照居住狀況劃分,也可以按生產單位、事業單位、工作單位劃分。
我國公民享有選舉權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是(03,多選,21):選舉權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四章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與特別行政區制度
單一制(08,名解,3):單一制是指作為一個整體的國家內部由若干行政單位或自治單位組成,這些組成單位都是國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國家結構形式。
民族自治機關(08,判斷,4):民族自治機關是指在民族自治地方設立的行使同級一般行政區域地方國家機關職權和同時行使自治權的國家機關,包括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按照我國憲法的要求,劃分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原則是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08,不定,16)
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的權力(08,論述,1):依照基本法規定,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特別行政區涉及外交、國防等國家主權方面的事務,主要是:一,負責管理與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二,負責管理特別行政區的防務;三,任命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四,決定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五,解
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六,修改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我國《立法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國務院有權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不得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07,不定,17)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下列高度自治權(07,簡答,5):(1)行政管理權;除國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據基本法應當由中央人民政府處理的行政事務外,特別行政區有權依照基本法的規定,自行處理有關經濟、財政、金融、貿易、工商業、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務。(2)立法權;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雖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必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但備案并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3)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法院為最高審級,該終審法院的判決為終審判決。(4)自行處理對外事務的權力。根據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可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香港基本法自行處理有關對外事務。
我國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06,不定,7)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最長可以連續任職10年。(05,填空,2)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權(05,簡答,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除了可以行使和它同級的一般國家機關的職權之外,還可以行使自治權。其主要內容如下:(1)行使立法權利(2)擁有對國家有關法律的變通執行權利(3)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4)培養干部的權利(5)組建公安部隊的權利(6)自主發展經濟的權利(7)進行貿易活動的權利(8)管理財政的權利(9)自主發展文化教育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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