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學力法學之抵押權
來源:在職研究生招生信息網 發布時間:2024-01-30 10:04:39
在同等學力法學考試中,抵押權是其中的重要概念,它涉及到債權人保障債權實現的方式。深入理解抵押權的性質、設立條件和實現方式,有助于我們更好地理解債法體系所以在這里為大家整理了一些相關知識,以供大家參考。
抵押權
抵押財產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流押流質條款
(一)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二)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
動產抵押登記
(一)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擔保物權順位
(一)同一動產上已經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二)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三)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后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于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
轉讓抵押財產
(一)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但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
(二)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三)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以上便是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希望可以給大家帶來幫助,如有其他問題請聯系本站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