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同等學力法學綜合考試大綱:法制史(二)
來源:在職研究生招生信息網 發布時間:2021-01-12 1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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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隋唐法律制度
第一節 隋代法制概況
一、《開皇律》的制頒及其立法上的成就
二、《大業律》的修定與隋煬帝對法制的破壞
第二節 唐代立法概況
一、立法指導思想
二、法律形式與主要立法
律、令、格、式、典相互為用的立法形式;《唐律疏議》(《永徽律疏》)與《唐六典》的編撰。
第三節 《唐律》各篇主要內容
一、《名例律》的主要內容
二、唐律其他各篇的主要內容
第四節 唐律的基本原則與精神
一、確保專制君主尊嚴與維護皇權專制
二、維護封建特權等級制度
三、維護封建家庭倫理
四、維護封建政權的經濟基礎
五、懲治官吏犯罪
六、保護官有及私有財產
第五節 唐律的特點與歷史地位
一、唐律的基本特點
“禮法合一”,科條簡要,語言精確、立法技術高超。
二、唐律的歷史地位及影響
第六節 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構
皇帝是最高司法審判官。在中央分設大理寺、刑部、御史臺,共掌中央司法審判權;在地方分設州、縣二級司法審判機關,刺史、縣令執掌地方司法審判權。
二、訴訟審判制度
唐律規定了告訴與直訴制度,回避制度,刑訊制度,據證定罪制度,上訴、復審與死刑復奏制度等嚴格有效的訴訟程序與審判制度。
三、御史監察制度
御史臺臺院、殿院、察院的有效分工,以及監察區——道的設立與御史監察巡視制度。
第六章 宋元法律制度
第一節 宋代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況
立法指導思想:強化中央集權與嚴厲打擊“盜賊”。立法活動:《宋刑統》的制定。法律形式:編敕、編例與“條法事類”的制定;《盜賊重法》的制定。
二、刑事法律內容的演變
刑罰改革:折杖法與刺配、凌遲。懲治主要犯罪的法令;《盜賊重法》與《重法地法》。
三、民事經濟法律內容的變化
土地買賣與租佃,典賣、借貸、租賃,財產繼承。財政立法與鹽、鐵、茶、酒、礬等重要物品的禁榷制度。
四、司法制度
司法機構:在中央設立審刑院,在地方設立提點刑獄司。審判制度:皇帝親自審案、錄囚;實行翻異別勘制度。
第二節 元代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況
立法指導思想:“參照唐宋之制”,“附會漢法”;沿用本民族習慣法。主要立法活動:《至元新格》的制定;《元典章》與《大元通制》的制定。
二、法律的基本內容與主要特點
確認民族間不平等的法律規定。維護僧侶特權地位的法律規定。保護奴隸制殘余,佃戶身份低下。
三、司法制度
司法機構:中央司法機關刑部、大宗正府、御史臺、宣政院等重疊設置,不相統攝;地方司法機關分為省、路、府、州、縣。審判特點:審判與法律監督大權由蒙古貴族執掌,審判隨意性與擅斷性突出。
第七章 明代法律制度
第一節 立法概況
一、立法指導思想
重典治亂世與禮法并用。
二、立法活動
《大明律》的制定與頒行;《大誥》的制定;例的制定;《大明會典》的制定。
第二節 法律的基本內容
一、刑事法律
刑罰制度;刑罰適用原則的變化;罪名的變化。
二、民事法律
有關所有權立法;有關債權立法;有關婚姻、家庭、繼承方面的立法。
三、社會經濟法規
產品規范化與度量衡標準化方面的立法;官營專賣制度;有關市場管理方面的立法;有關“錢”、“鈔”立法。
第三節 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構
皇帝執掌最高司法審判權;中央司法機關刑部主審,大理寺復核,都察院負責法律監督;地方司法機關分省、府、縣三級。
二、普通訴訟審判制度
起訴制度;管轄制度;會審制度;御史監察制度。
三、廷杖制度與廠衛干預司法
第八章 清代法律制度
第一節 立法概況
一、清初“詳譯明律,參以國制”的立法指導思想
二、清入關后的主要立法
《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制定,清代第一部法典的內容、體例與特點;《大清律例》的制定與頒行,清代基本法典的內容、體例、規模及其評價;清代的條例及其作用;《大清會典》與清代行政法;“五朝會典”的發展變化,清會典的體例、特點及作用;清代各部院則例及其作用;清代的少數民族政策與立法;《蒙古律例》、《回疆則例》、《欽定西藏章程》的頒行;理藩院。
第二節 清律的基本內容
一、實行政治專制與思想高壓
清律對侵犯皇權行為的處罰,“奸黨罪”,關于禁止內外官員交結的規定,關于嚴禁宦官專權的規定,清律對官吏犯罪的處罰;清律對“十惡”犯罪的處罰,清律對劫盜犯罪的處罰,文化專制政策與清代的文字獄。
二、維護滿族特權地位
清律對滿人政治特權、經濟特權及其法律保護,維護滿人在司法上的特權及其司法體制。
三、限制資本主義萌芽發展
清律對封建生產關系的維護,清律對沿海貿易的禁止,清律對私人商業、礦業的限制。
四、刑罰制度的變化
凌遲刑,充軍刑,遷徙刑,梟首刑,戳尸刑,枷號,刺字,發遣,死刑立決與監候制度。
第三節 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關
中央司法機關:刑部的機構與職能,大理寺的機構與職能,都察院的機構與職能,“三法司”;地方司法機關:省、府、州、縣四級司法機構與職能。
二、訴訟審判制度
訴訟制度:清代訴訟的基本體制與審級,清代對告訴權的限制,禁止越訴制度,審判回避制度。清代會審制度的發展:“九卿會審”制度,秋審制度,朝審制度,熱審制度。
第九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變革
第一節 清末預備立憲
一、預備立憲的背景與政治目的
鴉片戰爭以后清代的政治危機,清政府實行“預備立憲”的政治目的。
二、預備立憲的主要活動
“預備立憲”的主要活動:五大臣出洋考察與清廷“預備立憲”上諭,官制改革,咨議局與資政院的設立,頒布《欽定憲法大綱》,公布《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
第二節 清末修律的重要活動與影響
一、修律的宗旨
二、修律的主要活動
刑法典的修訂:《大清現行刑律》公布的原因與過程,主要內容及變化;《大清新刑律》的制定過程,《大清新刑律》的篇章體例結構,主要內容及發展變化,《大清新刑律》的特點與地位。
民商法律的修訂:《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及主要特點;主要商事立法。
訴訟法的修訂:《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大清刑事訴訟律草案》、《大清民事訴訟律草案》、《大理院編制法》的制定及《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法院編制法》。
司法體制的變化:中央司法體質的變革;改革訴訟及獄政制度。
三、變法修律的特點與影響
修律的主要特點;修律的影響與評價。
第三節 外國在華領事裁判權制度
一、外國在華領事裁判權制度的確立
外國在華“領事裁判權”的概念;外國在華領事裁判權的確立。
二、外國在華領事裁判權的主要內容
外國在華領事裁判權的內容;西方列強行使領事裁判權的機構;觀審制度與會審公廨。
三、外國在華領事裁判權確立的后果
第十章 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的制定與頒行
一、《組織大綱》產生的社會背景
二、《組織大綱》的政府體制與基本內容
三、《組織大綱》的性質與歷史意義
第二節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制定與頒行
一、《臨時約法》產生的社會背景
二、《臨時約法》的主要內容與性質
三、《臨時約法》的特點與歷史意義
第三節 南京臨時政府社會改革的主要法令
一、促進經濟發展的法令
二、保障人權的法令
三、發展文化教育的法令
四、改革社會陋習的法令
五、改革司法制度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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