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十月在職聯考法律碩士論述題模擬試題及答案
來源:在職研究生招生信息網 發布時間:2015-08-05 11:04:40
法律碩士論述題需要考生對相關知識非常熟悉,才能根據這些知識給出最準確的答案,那么考生要做的就是通過對以往法律碩士論述題模擬試題的訓練,鞏固并提高法律專業知識,并將其更好的應用于法律碩士考試當中,下面就是由中國在職研究生招生信息網的老師,給大家提供的一套模擬試題,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論述題
一、試述《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主要內容、特點及歷史意義。
二、試述我國憲法的社會保障權
三、論述法律與道德的區別。
答案解析
一、1.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成立后,面對著南北議和的形勢,加緊了《臨時約法》的制定。1912年3月12日,孫中山以臨時大總統名義,公布了參議院通過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3分)
2.《臨時約法》共7章56條,主要內容有:(1)確定了中華民國是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2)規定了中華民國的國家機構采取"三權公立"的原則:參議院是立法機關,行使立法權;臨時大總統、副總統和國務員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法院是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3)體現了資產階級憲法中的一般民主自由原則,確定了人民的民主權利和義務;(4)確認了保護私有財產的原則。(6分)
3.《臨時約法》是資產階級革命派為保衛辛亥革命的果實,其突出的特點就是力圖用法制的力量制約袁世凱,具體表現在:(1)改《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規定的總統制為責任內閣制,總統公布法律法令必須有內閣成員副署才有法律效力;(2)擴大了參議院的權力,限制了總統權力。總統行使重大權力時,必須征得參議院同意,參議院有彈劾總統的權力;(3)確定了《臨時約法》在憲法未施行前與憲法等同的最高效力,規定了嚴格的修改程序。(6分)
4.《臨時約法》的意義在于:(1)它是中國歷史上唯一的一部資產階級憲法性文件,它的制定與公布是南京臨時政府法制建設的重要成就,也是中國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2)它肯定了辛亥革命成果,徹底否定了封建君主專制制度,肯定了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制度和資產階級民主自由原則;(3)在一定程序上反映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民主要求。(5分)
二、所謂社會保障權,是指因社會危險處于保護狀態的個人,為了維持人的有尊嚴的生活而向國家要求給付的請求權。(2分)
社會保障權的基本特征有:(1)社會保障權是保障人們過有尊嚴生活的有效手段,體現了社會公正原則;(2)社會保障權是一種具體權利,當國家不履行社會保障義務時,當事人有權通過司法程序主張自己的權利;(3)社會保障既是一種社會權利,又是一種經濟權利,具有社會權和經濟權二重性;(4)社會保障權是憲政國家必須履行的義務,其實現過程需要國家的積極干預;(5)社會保障權的實現,既使處于社會危險中的弱者得到社會救濟,也保障了社會生活的平衡。(4分)
社會保障權的基本功能具體表現在:(1)政治功能。社會保障權實際上是現代社會的安全閥。(2)社會功能。它減少社會生活中的貧富差別,解決社會矛盾和協調國家和公民之間的關系。(3)經濟功能。社會保障權的經濟功能主要表現為所得的合理分配,對基本生活需要和社會權利予以保障,其價值在于"使貧富之間的收入差距有某種縮小"。(4)法律功能。社會保障權的基本內容是實現生存權,明確對國家的社會保障請求權,如社會保險請求權、社會福利請求權、補助請求權等。(4)
社會保障權的基本內容通常可分為實體的社會保障請求權和程序的社會保障請求權。(2)
在我國,社會保障權主要表現為公民的物質幫助權。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時候,有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舉辦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群眾衛生事業并且逐步擴大這些設施以保證勞動者享受這種權利。除憲法的規定外,有關法律、法規中具體規定了社會保障權的內容及實現方式。它作為一種權利體系,由生育保障權、疾病保障權、傷殘保障權、死亡保障權與退休保障權等具體權利組成。(4分)。
2004年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中,將"國家建立和健全社會保障制度"條款寫入憲法。作為"安全網"和"減震器"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入憲,對于轉型期的中國社會的進一步穩定和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首先,它強調了國家負有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義務和職責,并賦予了社會保障制度的法律地位。其次,有助于保障弱勢群體對社會政策形成過程的參與,使得他們的利益得到更充分的表達,使得公共政策和行政決定能更好地以保障弱勢群體的權利為依歸;第三,建立一種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意味著要尊重因經濟發展水平而帶來的制度差異,做出符合各地需要的更為求真務實的社會保障制度設計。(4分)
三、在規范層面上,道德和法律同為調整人們社會生活的行為規范,而且都調整社會重大的、全局性的關系,但道德和法律也存在著根本區別。
(1)道德和法律的產生背景不同。道德產生于社會觀念并存在于人們的信念里,是自發的。法律卻是由不得家制定或認可的,并以特定的形式表現出來。
(2)道德和法律的表現形式不同。道德是人們在長久的社會生活中逐漸形成的,是一種自發的過程和結果,所以他往往不以文字或條文的形式表現出來,也不需要專門的機構和人員制定和頒布。它存在于人們的意識中,存在于社會流動的觀念和人們的信念中。法律則不同,它必須有專門的形式和制定程序。道德規范的產生雖然遠比法律要早,但至今仍是一種非制度化、非系統化的形式。不成文法盡管帶有明顯自發的、約定俗成的痕跡,但在制度化方面,其系統化和明確性仍然是道德所不能比擬的。
(3)道德和法律所規范的內容不完全相同。道德和法律雖然在調整社會重大的、全局性的關系方面是一致的,但內容是不完全相同的。在沒有法律之前,社會重大的、全局性的關系的規范調整,主要由道德來完成。法律出現后,將道德的一部分內容分離出來,改由法律來規范調整。違反了法律規范的,一般也違反了道德規范,而違反了道德規范并不一定違反法律規范。同時還要注意到,道德在規范人們行為時更多的是強調義務和禁令;而法律在規范人們行為時不但強調義務,同時還要強調權利。
(4)道遷和法律的實施方式不同。道德的實施主要是靠人們自覺遵守,其次靠輿論的強制,內心信念的約束等。而法律的實施,雖也需要人們自覺遵守,但法律卻具有道德所不具有的強制實施力量---國家強制力。
(5)違反道德和法律所產生的后果不同。違反道德會產生自我良心的譴責和社會輿論的壓力。社會輿論是來自外界的不確定的壓力,這種壓力只有為個人的良心所承受,才能產生壓迫感。道德規范的外在要求一定要經良心的轉換才起作用。法律則不同,由于法律的確定性和以國家的強制力作為后盾,當違法行為出現時,法律絕不考慮違法主體的承受能力,法律確定行為違法與否的準則就是法律本身。依法律指引辦事,將獲得肯定性后果,反之則承擔否定性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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