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學力申碩法學綜合模擬試題及答案(5)
來源:在職研究生招生信息網 發布時間:2015-07-22 09:39:00
簡答題
1.《大清新刑律》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近代意義上的專門刑法典。分為總則和分則兩編,共53章411條,另附《暫行章程》5條。《大清新刑律》較以往的刑律在形式上和內容上都有了較大的改動。
(1)拋棄了以往舊律“諸法合體”的編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罰等專屬刑法范疇的條文作為法典的唯一內容,因而成為一部純粹的專門法典。
(2)在體例上拋棄了以往舊律的結構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體例,將整部法典分為總則和分則兩部分。
(3)確立了新的刑罰制度,規定刑罰為主刑和從刑兩種。主刑包括:死刑(主要是絞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罰金。從刑包括剝奪公權和沒收兩種。
(4)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資產階級的刑法原則和近代刑法學的通用術語。如罪行法定主義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以及緩刑、假釋和正當防衛等術語。
從單純的技術角度和形式看,《大清新刑律》屬于近代意義的新式刑法典,與中國傳統的法典的體例、結構和表現形式有很大不同。但是《大清新刑律》附錄的《暫行章程》依然保持著舊律維護專制制度和封建倫理的內容。反映出了制定者屈從于統治者高壓,不得不作出妥協的規定。
2. 民族區域自治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范圍內,以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建立相應的民族自治地方,并設立民族自治機關,行使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自治權的制度。作為一個完整的基本制度,它包括下面四項不可分割的基本內容:
(1)民族自治與區域自治的結合。民族區域自治首先是民族自治,即中華人民共和國范圍內的少數民族的自治。其次是區域自治,即少數民族必須在民族自治地方范圍內行使自治權,而民族自治地方必須以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建立。
(2)核心是聚居的少數民族行使自治權。民族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是少數民族聚居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標志。
(3)行使自治權的主體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民族自治地方的國家機關并不都是自治機關,只是其中的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才是自治機關。
(4)前提是國家的統一性和中央的統一領導。民族自治地方是國家統一領導下的行政區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設立、變更及撤消,均由中央或者上級國家機關決定。
3. 選舉制度是一國統治階級通過憲法和法律規定的關于選舉代議機關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各項制度的總稱。根據憲法和1995年修改后的選舉法,我國選舉制度主要有以下基本原則:
(1)選舉權的普遍性原則,即享有選舉權的主體的廣泛程度,是指除國籍、年齡、無精神病以及未經依法剝奪政治權利外,不另設其他資格限制而普遍享有選舉權的原則。
(2)選舉權的平等性原則,即一切選民在每次選舉中只能在一個地方投一次票,而且一切選民所投的選票效力相等。
(3)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并用的原則。直接選舉是指由選民親自投票選舉代議機關代表或議員和其他國家機關公職人員的選舉方法;與它相對的間接選舉則是由選民選舉出選舉人或者選舉團體,然后由選舉人或選舉團體再選出代議機關代表或議員和其他國家機關公職人員的選舉方法。我國選舉法從實際出發,確立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并用的原則,揚長避短。
(4)無記名投票的原則,又稱“秘密投票”,是指選民不署自己的姓名,親自書寫選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投票方法。其優點在于保守秘密,保證選舉人自由表達自己的意志。
(5)選舉權的物質保障和法律保障。我國選舉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經費,由國庫開支。這從物質上保障了選舉的進行。同時,選舉法還專章規定了“對破壞選舉的制裁”,此外,我國其他法律、法規也從不同角度以不同方式對選民和代表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予以保障。
4.不作為,是指行為人有義務實施并且能夠實施某種積極的行為而未實施的行為,是“當為而不為”。從犯罪構成的角度看,我國刑法中的不作為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只能由不作為構成的犯罪;另一種是既可以由作為實施也可以由不作為實施的犯罪。
不作為行為構成犯罪,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行為人有履行特定義務的實際可能性而未履行。此所謂的特定義務一般來源于四個方面,法律的明文規定;來自職務或業務上的要求;來自法律行為的義務;來自行為人的先行行為而產生的義務。二是行為人的不作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5. 人身權以其性質和產生的前提條件不同,人身權可以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二者的主要區別是:⑴在民事權利體系中的地位不同。隨著社會發展,日趨普遍和重要,而親屬身份權卻逐漸衰落。⑵權利的性質不同,人格權以權利為中心,人人平等,身份權卻是權利和義務融為一體,存在主體差異性。⑶權利主體不同,有些人格權不僅自然人享有,法人也享有,但親屬身份權只能由自然人享有。⑷權利的客體不同。人格權以人格利益為客體,身份權以身份利益為客體。⑸權利的取得不同。自然人人格權因出生而取得;身份權可因出生取得,也可因行為取得。⑹權利期限不同。人格權為無期限權利,身份權則是有期限權利。⑺利益歸屬不同。人格利益只歸權利人自身,而身份利益有些可歸身份相對人。
論述題
1.市場經濟的特征是利益主體多元化和資源配置市場化,由此決定了市場經濟必然是法治經濟。
第一,由于市場經濟是一種多元化的利益主體通過公平的市場競爭而取得利益的經濟體制,因此人們首先要制定市場主體法。制定這方面的法律是為了解決兩方面的問題:一是通過法律審查,確定哪些利益主體可以進入市場,成為參與市場競爭的主體;二是法律對不同的市場主體實行一體保護,防止多元化的利益主體由于不正當手段淪為一元化的利益主體。 第二,不同的市場主體在市場競爭過程中,必須遵守共同的、公正的市場交易規則。所謂“共同”是指市場交易規則對任何市場都適用,各個市場主體都毫無例外的要遵守。所謂“公正“是指市場交易規則不能對各個市場交易主體厚此薄彼。市場交易規則的這種公正性、普遍性、權威性等特點,就要求人們通過法定程序將其上升為法律。
第三,不同的市場主體在市場競爭中難免發生糾紛和違反交易規則的事情,這就需要維護市場秩序的“裁判員”(即政府)出面解決。為了防止政府在解決糾紛中厚此薄彼,人們必須制定市場管理規則法,使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司法機關公正司法。
第四,由于不同的市場主體在市場競爭中都關注自己的利益,難免發生冷落、輕視不能進入市場的社會公共利益的問題,這就要求人們指定社會保障法,使整個社會可持續發展。 第五,市場調節是一種事后的調節,從價格形成、信號反饋到產品生產,有一定的時間差;加之市場主體掌握的經濟信息不足,囿于個體利益而無法洞察整個社會需求情況,微觀決策難免帶有一定的被動性和盲目性,勢必產生重復投資、生產過剩等經濟衰退現象。這就要求人們制定宏觀調空法,以保持國民經濟總量的綜合平衡,引導生產力的合理布局,促進產業結構的優化和國民經濟整體素質的提高,實現國家的經濟安全。
總之,由于市場經濟是以利益主體多元化、資源配置市場化為特征的經濟運行體制,這就必然地、內在地需要制定市場主體法、市場主體交易規則法、市場秩序管理規則法、市場宏觀調控法等。
另外,從市場經濟的實踐來看,無論是美國的消費者導向型市場經濟模式,還是法國、日本的行政管理導向型市場經濟模式,或德國、北歐一些國家的社會市場經濟模式,其共同點是:法治。各國的市場經濟主要是在民商法、經濟法、社會法、行政法、刑法等幾個方面的法律控制下運行的。
因此,無論是從理論出發還是從實踐出發,都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
2.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由專有部分所有權、共有部分的權利以及因共同關系而形成的成員權組成的復合性的權利。其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建筑物區分所有人對專有部分、共有部分的所有權;建筑物區分所有人對共有部分的共同使用權與專有使用權;以及建筑物區分所有人的成員權等。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區別于其他物權形態的特征在于:第一,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具有集合性。在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三個組成部分中,建筑物區分所有 人對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占主導地位,權利人對專有部分的所有權的權利范圍決定了其對共有部分的共有權及成員權的權利范圍;在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進行權利登記時,也只需要對其專有部分所有權進行登記。所以,它是其他各項權利產生、存在以及行使的前提和基礎。第二,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具有整體性和不可分割性。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一個權利的集合體,三種權利是緊密結合成為一個整體的,權利人不能對建筑物區分所有權進行分割行使、轉讓、抵押、繼承或拋棄。第三,權利主體身份的多樣性與權利義務內容的復雜性。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首先是建筑物專有部分的所有權人,可以對其專有部分進行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但這些權能又受到其他建筑物專有部分所有權人的制約。其次,區分所有權人是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人,既可以對全體區分所有人在生活中必須使用的共有財產進行使用,還可以對依據法律規定和區分所有人之間的共同約定而由其專有使用的共有財產進行排他的、獨占性地使用。再次,區分所有權人,還是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組織的成員,享有相應的成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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