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法律碩士經典案例解析:財產繼承
來源:在職研究生招生信息網 發布時間:2015-07-22 10:11:44
甲乙是夫妻,丙丁是丈夫甲的父母,甲有一兄弟辛,妻子乙有母親戊。甲乙丙丁一起出游,途中發生事故,四人均在事故中遇難,無法確定死亡時間。甲乙共有共同財產10萬元,丙丁共有財產20萬元。
問題:財產該如何繼承?
案例分析:
根據法律規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本案中甲乙丙丁是不同輩分而相互之間有繼承人的情況,由于無法確定死亡時間,推定丙丁先死亡,甲乙后死亡。丙丁的遺產是20萬元,繼承人是甲和辛。丙丁的遺產應由兩人平均繼承,故甲和辛各得10萬元。乙作為甲的妻子只有在作為喪偶兒媳并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時才能作為法定繼承人繼承丙丁的遺產。甲乙原來共有共同財產10萬元。在丙丁死亡后,甲又繼承了丙丁的10萬元遺產,此10萬元成為了甲乙夫妻二人的共有財產。因此,甲乙在死前共有財產20萬元。由于甲乙被推定為同時死亡,兩人各自的財產由各自的繼承人繼承。甲的繼承人是辛,因此甲的10萬元由辛繼承。辛總共繼承了20萬元。乙的繼承人是其母親戊,乙的10萬元由戊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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