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代碼:616
科目名稱:法學基礎
一、考試要求
法學基礎是為了檢驗法學各專業考生的法學基礎素養而設置的入學考試科目,要求考生在全面掌握習近平法治思想、法理學、憲法學基本知識與原理的基礎上,熟悉新時代全面依法治國的理論觀點,具有較強的判斷、分析和解決專業性問題的能力。
二、考試內容
(一)習近平法治思想概論部分(30 分)
1、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與內涵體系
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與發展、習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論體系、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義,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時代特色。
2、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義
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政治意義、習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論意義、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實踐意義、習近平法治思想的世界意義。
3、全面依法治國的政治方向
堅持黨對全面依法治國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
(二)法理學部分(60 分)
1、法學的性質、體系與歷史
法學的階級性和科學性、法學體系的概念和構成、法學產生和發展的歷史、法學的基本范疇、法學的研究方法、近現代法學流派、馬克思主義法學中國化的歷史進程與當代發展。
2、法的概念與體系
法的定義、法的基本特征、法的現象與本質、法的淵源和分類、法的要素(法律原則、法律規則、法律概念)、法的效力、法律體系與法律部門的概念、當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三)憲法學部分(60 分)
1.憲法的基礎理論
憲法的概念、本質、分類、淵源,憲法的制定、解釋和修改,憲法關系、憲法規范、憲法效力、憲法作用,憲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憲法的歷史發展,1982 年憲法的五次修改,憲法實施的概念、功能、基本方式,健全保證憲法全面實施的體制機制,憲法監督的基本原理、歷史發展與類型,我國憲法監督制度的形成、基本內容、特點,我國的合憲性審查機制,我國憲法監督制度的發展完善。
2.國家制度
國家性質,國家政權組織形式、國家結構形式、國家標志,經濟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選舉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文化制度,社會制度,生態文明制度,“一國兩制”與特別行政區制度,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關系、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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