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多渠道促進我國高層次人才的成長,適應當前科技發展的需要,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定》、《中國科學院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中國科學院大學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工作實施細則》,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品行端正,在心理學教學、科研、專門技術、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績,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學術水平或專業技術水平已達到學位授予標準的人員(以下簡稱同等學力人員),均可按照本實施細則,通過中國科學院心理研究所(以下簡稱心理所)向中國科學院大學(以下簡稱國科大)申請博士學位,但不得同時向其他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
第三條 心理所是經國科大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批準的接受學位申請單位,可在心理學一級學科范圍內,受理同等學力人員申請博士學位工作。
第二章 博士學位申請
第四條 心理所學生工作處負責同等學力博士學位申請人員的資格初審。
(一)申請人必須已獲得碩士學位,并在獲得碩士學位后工作五年及以上。
(二)申請人應在心理學學科領域內,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身份在SCI/SSCI/EI刊物收錄的期刊上至少發表論文1篇(論文必須是全文,不能是論文摘要;以下同),獲得過省(部)級科技成果二等獎(一等獎排名前9名,二等獎排名前7名;不分等級的獎項按一等獎算;一等獎前面設有特等獎的,特等獎按一等獎算,一等獎按二等獎算,其他以此類推;不盡之處,由所學位委員會討論確定)或國家級科技成果三等獎及以上獎勵(申請人須提交獲獎證書復印件及申請獎項時提交的材料,并告知核實途徑,以便所學位委員會核實獎項)。
(三)進入心理所科研單元學習,并獲得指導教師的推薦信。
具備以上基本條件的同等學力人員可隨時向學生工作處提交以下材料:
1.由申請人填寫的《中國科學院大學同等學力人員資格審查及注冊表》一式2份;
2.申請人的碩士學位證書和最后學歷證明原件、復印件一式2份(原件用畢退回本人);
3.申請人碩士課程學習成績單復印件一式2份,由單位人事部門確認加蓋公章。
4.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一式2份;
5.經申請人所在單位(或其檔案存放單位)向心理所提供的申請人的簡歷、思想政治表現、工作成績、科研成果、業務能力、理論基礎、專業知識和外語程度等方面情況的材料(加印密封);
6.已發表或出版的與申請學位專業相關的學術論文、專著或其他成果復印件一式2份,發表論文復印件要包括所發表刊物的封面和目錄;
7.心理所指導教師的推薦信;
8.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1張;
9.資格審查費300元。
第五條 學生工作處收齊上述材料,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初審,并將初審合格者的相關信息和資料,報經國科大學位辦公室備案,辦理相關注冊手續。申請人應自通過資格審查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全部課程考試(按照統招生標準),且成績合格。未通過課程考試者,本次申請無效。
對于在心理學研究或專門技術上有重要的著作、發明、發現或發展者,經由三名以上博士生導師考核、推薦,心理所學位評定委員會同意,可免除部分課程學習及考試,但英語的考試不予免除。
第六條 學位論文水平的認定
申請人須在通過全部課程考試后五年內提交博士學位論文。指導教師須對其學位論文進行必要的指導。
(一)論文要求及科研工作
1.申請人提交的博士學位論文,應是在工作實踐中由本人獨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獨立從事心理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心理學研究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的成果。
2.申請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或發明、發現等,對其中確屬本人獨立完成的部分,可由本人整理為學位論文,并附送該項工作主持人簽署的書面意見或共同發表論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證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等。
3.論文撰寫的具體要求按照《中國科學院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撰寫規定》執行。
4.申請人必須在博士生指導教師的指導下,在導師所在的課題組參加與論文相關的科學研究工作,時間不少于三個月。在所工作期間,申請人應定期參加課題組例會,積極參加各種學術活動,報告其論文工作進展并接受質疑。
(二)論文答辯資格審查
論文答辯應在申請人提交論文后的半年內完成。學生工作處負責論文答辯前的資格審查,凡論文達到上述要求的申請人,可以向心理所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學位論文答辯申請,并將以下材料報學生工作處審核:
1.《中國科學院大學同等學力人員答辯申請書》一式2份;
2.資格初審時提交的科研成果證明,以及通過資格初審后取得的其他科研成果證明。提交的成果中,至少一項須與博士學位論文內容相關、必須是所發文章的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作者單位為“中國科學院心理研究所”和“中國科學院大學心理學系”,否則不準予答辯。
3.博士學位論文;
4.兩位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專家的推薦書(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生指導教師。
答辯申請經導師和學生工作處、導師所在實驗室主任、所學位委員會主任審核,并由他們在《中國科學院心理研究所研究生學位論文評閱人、答辯委員會送審表》上簽字同意通過后,方可進行學位論文評閱和答辯。
(三)論文評閱
論文答辯前,須聘請不少于五位本學科方向的研究員(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已獲批博士生導師資格的優秀副研究員對論文進行評閱,其中應包含心理所專家及至少三位心理所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專家。評閱人和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由導師提名,研究室初審,所學位委員會同意后聘請。學位申請人的導師不能作為評閱人和答辯委員會成員。
學位論文應在答辯前一個半月送交評閱人評審。評閱人應對學位論文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供論文答辯委員會參考。
學位論文評閱過程中如有一位評閱人持否定意見,則再增聘二位評閱人進行評閱。如果累計有二位評閱人持否定意見,本次學位論文答辯申請無效。
(四)論文答辯
1.論文答辯委員會由不少于七名本學科和相關學科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組成,成員中應有心理所的同行專家及不少于二人是心理所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專家。答辯委員會成員中博士生指導教師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答辯委員會主席應由具有博士生導師資格的專家擔任。
2.答辯程序
a.由研究室(中心)主任或學生工作處老師宣布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答辯人及導師姓名。然后答辯委員會選出一位主席,由主席主持答辯會議。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應是該學位論文所涉及學科領域中學術造詣較深的專家;
b.答辯委員會主席宣布答辯會開始;
c.博士研究生報告學位論文,時間不超過45分鐘;
d.答辯委員會成員和到會人員提問,答辯人回答問題;
e.答辯人答辯結束,答辯人導師可就學位論文及答辯中提出的問題作補充說明;
f.答辯會休會,答辯委員會成員開會,教育管理干部可列席:
①答辯人導師向答辯委員會介紹研究生的基本情況、學習成績、科研成果、論文發表情況及其它需說明的問題,然后退席;
②答辯委員會結合論文評閱人對學位論文的評閱意見、達到的水平以及答辯情況等進行綜合評價,評議答辯人的學位論文是否達到博士學位要求的學術水平;
③投票表決,獲答辯委員會全體成員2/3以上(含2/3)票數同意,方可做出建議授予博士學位的決議;
④討論并通過答辯委員會的答辯決議;
⑤答辯委員會成員填寫《中國科學院大學論文答辯情況和學位授予決議書》。
g.答辯會復會,答辯委員會主席宣布答辯委員會決議,答辯人發言,答辯會結束。
3.答辯委員會設秘書一名。答辯委員會秘書應由責任心強、辦事認真并具有中級以上職務人員(或在學研究生)擔任。答辯秘書參加答辯工作全過程并對答辯過程中答辯委員的提問、答辯人的回答及答辯委員會決議等情況做客觀、詳細的記錄。答辯秘書沒有表決權。
4.答辯委員會的成員應出席答辯會和答辯委員會會議,答辯前必須審閱論文,答辯時進行提問和參加投票表決。答辯人務必在答辯會前半個月將修改后的學位論文遞送給答辯委員會成員,否則答辯不予進行。未出席答辯會和答辯委員會的委員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訊方式投票。
5.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未通過,但經答辯委員會成員過半數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兩年內修改論文、重新答辯一次的決議。若答辯委員會未做出修改論文重新舉行答辯的決議,或申請人逾期未完成論文修改,或重新答辯仍不合格者,一般不再受理其學位申請。
6.答辯通過后的學位論文應由答辯人根據答辯委員會成員提出的問題和修改意見進行修改完善,方可正式印刷。
第三章 學位授予
第七條 申請人通過同等學力水平認定后,心理所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以及答辯委員會上報的答辯決議,對學位申請人進行全面審查和綜合評價;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通過,方可做出擬授予博士學位的決議。
第八條 心理所審核通過的具有畢業生同等學力擬授予博士學位的人員,還需經國科大學科群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和國科大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通過,并經三個月的公示,無爭議后方可頒發學位證書。
第九條 學位獲得者名單由國科大學位評定委員會發文公布。學位授予日期為國科大學位評定委員會終審做出同意授予學位決定的日期。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十條 若以下情況發生,本次申請無效。所提交的材料一律不予退還。
1、未通過學位課程的考試;
2、申請人提交的論文,經評閱不合格,不舉行論文答辯;
3、論文經答辯未獲通過;
4、答辯雖獲通過,心理所學位評定委員會、國科大學科群分委員會、或國科大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未通過授予博士學位。
第十一條 心理所按有關檔案管理規定建立同等學力人員申請學位的檔案,一人一檔,其檔案內容包括同等學力申請學位人員資格審查表、成績單、答辯申請書、論文評閱書、論文答辯情況和學位授予決議書、學位論文等。
第十二條 指導教師須在學位論文期間對同等學力人員進行必要的指導,對同等學力人員的培養質量負有直接責任,如出現嚴重問題將限制其招生人數或取消其同等學力指導教師的資格。
第十三條 為保障同等學力人員申請學位工作的質量,心理所接受國科大的工作指導、檢查和評估。對發現在學位授予過程中違反本實施細則的,心理所學位評定委員會將進行核查,提出處理意見,并報國科大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
第十四條 本細則解釋權歸屬心理所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心理所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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