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研究生網訊:北京師范大學于2017年12月15日發布關于嚴肅考風考紀的通知,通知中對考試的秩序、考試的規則等情況有了明確的規定,具體詳情如下:
各培養單位:
我校將進入2017-2018學年第一學期研究生課程期末考試階段,為進一步加強考試管理,規范考場秩序,營造公平公正的考試環境,現就嚴肅考風考紀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培養單位應高度重視考試組織與過程管理工作,倡導嚴謹、誠信的良好學風,對研究生、任課教師、監考教師進行考試紀律宣傳和教育,繼續認真實施主管領導巡考制度,確保考試工作順利開展。
二、研究生課程任課教師要按照《北京師范大學研究生課程學習及成績管理辦法》的要求,規范出題、考試、閱卷、成績錄入和試題、試卷管理全過程。
筆試必須有正規試卷,原則上時間不少于2小時。任課教師應至少保存考核檔案4年,研究生院將于2017-2018學年春季學期初抽查研究生課程的考卷(課程論文)、《成績登記表》和《考試課程統計分析表》等考核材料,組織專家評估,并通報評估結果。
三、監考教師應按照《北京師范大學研究生考試規則》要求,遵守考試管理規范,增強工作責任心,認真履行監考教師職責,切實維護考場秩序,嚴格要求考生遵守考場紀律。同時,特別注意杜絕以下情況:
1、未按時開始或結束考試;
2、主考教師不到場,由他人(助教/博士生等)代監考;
3、監考教師不認真履行監考職責(玩手機、電腦等);
四、研究生應自覺遵守《北京師范大學研究生考試規則》,自覺遵守考場紀律,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堅守學術道德與學術誠信,發揚“學為人師,行為世范”的校訓精神,以思想答卷,以誠信立人,共同維護考試工作的正常進行。
五、學校將繼續實施校領導、督導團專家和研究生院巡考制度,對于在巡考中發現的違紀情況將按照《北京師范大學研究生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辦法》和《北京師范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嚴肅處理。
研究生院培養處
2017年12月15日
《研究生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辦法(試行)》考試秩序相關內容節選
行為與事件 | 事故級別 | |
考試命題 | 考試不按要求命題或命題出現差錯,導致考試延誤10分鐘以內 | Ⅲ |
考試不按要求命題或命題出現差錯,導致考試延誤超過10分鐘 | Ⅱ | |
考試不按要求命題或命題出現嚴重差錯,導致考試中斷或失效 | Ⅰ | |
泄題漏題 | 在考試前故意泄露試題內容 | Ⅰ |
監考失職 | 因試卷未按規定送達考場,試卷數量不足或監考人員未按規定時間到達考場等原因,導致考試延誤10分鐘以內 | Ⅲ |
因試卷未按規定送達考場,試卷數量不足或監考人員未按規定時間到達考場等原因,導致考場秩序混亂或考試延誤超過10分鐘 | Ⅱ | |
因試卷未按規定送達考場,試卷數量不足或監考人員未按規定時間到達考場等原因,導致考試無法進行 | Ⅰ | |
監考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對考場上出現的違紀或作弊現象,未及時糾正、處理或隱瞞不報 | Ⅱ | |
監考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考場秩序嚴重混亂,致使考試無法進行或考試成績作廢 | Ⅰ | |
監考人員漏收、遺失或損毀學生考試試卷,造成學生成績無法確定 | Ⅱ/Ⅰ | |
閱卷評分 | 誤判漏判導致多名學生成績出現誤差且未主動糾正 | Ⅱ |
不按標準評閱試卷,隨意給分或改動成績 | Ⅱ | |
成績提交 | 未及時提交學生考試成績,影響學生查詢成績 | Ⅲ |
未及時提交學生考試成績,影響中期考核或論文答辯等后續學業進程 | Ⅱ |
北京師范大學研究生考試規則
為維護我校研究生考試的公平、公正,規范考試管理,根據教育部關于考試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1.考生除自帶指定的考試用品(如藍/黑色字跡鋼筆、圓珠筆或簽字筆,以及鉛筆、橡皮等) 外,嚴禁攜帶任何書刊、報紙、稿紙、資料、通訊工具(如移動電話及其他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或有存儲、編程、查詢功能的電子用品等物品進入考場。考場內不得自行傳遞文具、用品等。
2.考生應在規定時間提前15分鐘到場,入場時可憑研究生證、一卡通或聽課證進入考場。考試開始后遲到30分鐘以上者,不得進入考場。
3.考生入場后對號入座,入座后需將研究生證、一卡通或聽課證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檢查。
4.考生應使用統一發放的答卷紙和草稿紙,不得另用其它紙張。
5.考生對試卷字跡不清、卷面缺損、污染等問題,可以先舉手,經監考人員同意后方可提問。
6.除填涂答題卡需用鉛筆外,其他答題必須用鋼筆或圓珠筆書寫,字跡要工整、清楚;答案必須書寫在指定位置上。
7.考生在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不準將試卷、答卷、答題卡或草稿紙帶出考場。
8.考試開始后的前30分鐘、考試結束前的15分鐘,考生不得離開考場;提前交卷的考生不準在考場周圍逗留、喧嘩。
9.考試終止令發出后,考生應立即停止答卷,并將答卷反扣在桌面上,在原位坐好。待監考人員收回全部考試材料,并清點無誤,宣布可以退場后,方可離開考場。考試材料一律不得帶出考場。
10.如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務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的,將按照《北京師范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的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北京師范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考試秩序相關內容節選
行為與事件 | 處分 | |
違紀 | 未攜帶規定的準考證、學生證、身份證等身份證件強行進入考場參加考試,不聽勸阻的 | 按照《北京師范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第五十三條進行處分。 |
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 ||
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不聽勸阻的 | ||
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 ||
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 ||
在考場或者學校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擾亂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 ||
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 ||
未經允許,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 ||
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 ||
交卷后強行拿回試卷修改的 | ||
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拒絕或者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工作職責的 | ||
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 ||
作弊 | 在閉卷考試中,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 按照《北京師范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第五十四條進行處分。 |
在閉卷考試中,使用相關設備搜索、瀏覽與考試內容相關的網絡信息的 | ||
在閉卷考試中,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 ||
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 ||
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協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 ||
考斯期間在考場外偷看或者與他們交流考試有關內容的 | ||
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 ||
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學號等信息的 | ||
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 ||
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 ||
考試過程中,向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 按照《北京師范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第五十五條進行處分。 | |
考試過程中,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 ||
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 ||
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 ||
組織團伙作弊的 | ||
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體作弊行為的 | ||
偷盜試卷的 | ||
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謀取利益的 | ||
第二次作弊的 |
文章來源:北京師范大學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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