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學法學院肇始于1924年孫中山先生手創的國立廣東大學法科學院。其歷史還可追溯至晚清的廣東課吏館,1905年廣東課吏館更名為廣東法政學堂,后又更名為廣東公立法科大學。1926年8月,為紀念孫中山先生,國立廣東大學改名為國立中山大學,原國立廣東大學法科學院亦改稱國立中山大學法科學院。1952年全國高等學校院系大調整時,中山大學法學院被撤銷。1979年7月,經教育部批準,中山大學復辦法律學系。1993年7月,法律學系與政治學系、社會學系以及中山大學人口研究所一起組建成立中山大學法政學院。2001年9月,中山大學撤銷法政學院,并在原法律學系的基礎上復建中山大學法學院。
法學院擁有法學博士學位一級學科授予權(設有10個專業方向)、法學碩士學位一級學科授予權(設有10個專業方向)和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授予權,設法學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全國首創立法學和港澳基本法研究兩個二級學科博士點,擁有教育部國家級實驗教學示范中心、教育部應用型復合型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基地等。學院以國際法、民商法、法律文化研究為學術龍頭,以港澳法律、地方立法研究、法律實踐及交叉學科教育為特色,以環境法學和立法學為新興發展方向。
法學院現有專任教師55人,其中教授、副教授各26人,講師及專任教員3人;有博士生導師14人。學院現有專職科研系列人員6人,其中特聘副研究員5人,助理研究員1人。專任教師入選教育部“優秀青年教師資助計劃”1人、入選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3人。
法學院在校生共1734人,其中本科生815人,法學碩士研究生168人,法律碩士研究生289人,博士研究生75人。法學院在人才培養上注重理論與實踐并重,寬口徑的培養模式造就了學生的多元化發展,每年有50%以上的學生進入國內外一流高校攻讀更高學位;畢業生主要去向為各級黨政機關、司法機構、大中型國有企事業單位以及外資企業、高端律師事務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