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研究生網訊:同濟大學為了規范學位證書制作及頒發工作,制定了相應的管理辦法,詳細內容如下:
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教育部聯合印發的《學位證書和學位授予信息管理辦法》(學位[2015]18號)及《同濟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同研[2012]48號)的規定,為規范同濟大學學位證書制作及頒發工作,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學位證書是學位獲得者達到同濟大學相應學位層次學術水平的證明;本辦法所指學位證書為:同濟大學博士學位證書,同濟大學碩士學位證書,同濟大學學士學位證書。
二、學位證書由同濟大學自主設計、制作并頒發給學位獲得者;學位證書的設計應符合國家的基本規定要求,并體現同濟大學的特征和特色。
三、學位證書包括以下內容:
1.學位獲得者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與本人身份證件信息一致),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照片(騎縫加蓋同濟大學鋼印)。
2.攻讀學位的學科、專業名稱(名稱按國家學科專業目錄及相關設置的規定填寫)。
3.所授學位的學科門類或專業學位類別(按國家法定門類或專業學位類別全稱填寫)。
4.學校名稱:同濟大學。
5.同濟大學校長、同濟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簽名或簽名章。
6.學位證書編號:按國家規定統一采取十六位阿拉伯數字的編號方法。
十六位數字編號的前五位為同濟大學單位代碼(a:10247);第六位為學位授予的級別(b:博士為2,碩士為3,學士為4);第七至第十位為授予學位的年份(c:如2016年授予的學位,填2016);第十一至第十二位由校學位辦公室根據管理工作需要確定(d);后四位為順序號(e)。
示例: 10247 3 2016 01 0001
a b c d e
7.發證日期(填寫同濟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授予學位的日期)。
四、對于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撤銷已授予學位的決定,學校及時予以公告,宣布學位證書作廢。
五、如果學位獲得者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檔案館核實后出具相應的“學位證明書”;學位證明書注明原學位證書編號等相關內容,與學位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辦法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自學校公布之日起實施。有關規定若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文章來源:同濟大學研究生院
您填的信息已提交,老師會在24小時之內與您聯系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請撥打以下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