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統一塑造北京大學繼續教育品牌,便于開展市場推廣、服務社會,制定本規則。
二、北京大學非學歷繼續教育項目名稱依次包含以下組成部分。
(一)辦學實體,即“北京大學”。
委托辦班、生源范圍特定的,可以加上委托單位、生源單位或生源地。例如:“北京大學……省委組織部……”。
委托單位有特殊要求的,可將委托單位名稱置首,后接“北京大學”字樣。僅有此類次序調整的,視為項目名稱重復。
(二)培訓對象,例如:“……黨政領導干部……”、“……企業家……”。
(三)項目學科領域、培訓方向,例如:“……執政能力提升……”、“……人力資源管理……”。
(四)項目定義,例如“……高級研修班……”、“……培訓班……”。
(五)期數。寫法為全角括號加“第N期”,例如“(第五期)”。N為十以下的數字時使用漢字,十以上使用阿拉伯數字。
以上第一、三、四項必須包含,第五項對延續性項目必須包含。
三、項目名稱應遵循不重復、先占用原則。認定是否重復,以文字內容為準。
四、除非班名過長,應盡量避免使用簡稱。有英文縮寫的項目名稱,應用括號注明英文全稱。
五、英文全稱、項目期數,可不體現在結業證書上。
六、項目名稱除漢字、英文字母、數字及必要的標點符號以外,不得出現空格等其它特殊字符。中文標點符號,均應使用全角字符。英文項目名稱中應使用半角字符。
七、本規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實行。原有項目名稱不做改動。
北京大學繼續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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