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碩論文】亞里士多德法治理念及借鑒意義
來源:在職研究生招生信息網 發布時間:2011-10-22 13:32:21
古希臘是法治思想的發源地,希臘文明造就了一批追求法治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如柏拉圖、亞里士多德等。亞里士多德系統地闡述了法治理論,他的‘法治’理論,奠定了其后西方兩千多年來的法律思想中‘法治主義’的理論基礎,成為法治主義思想的重要理論源淵。
亞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學》中提到:“邦國雖有良法,要是人們不能全部遵守,仍然不能實現法治。法治應包含兩重含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是良好的法律。”
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第三卷中論述城邦權力歸屬問題時說,城邦權力如果由人無論是一人、少數人、還是多數人琢掌就是人的統治,如果由法律執掌就是法律的統治。由此可以看出區分人治與法治的標志,但何者更為優越呢?亞里士多德通過分析一人之治的弊端來論證法治優于人治。
亞里士多德認為一人之治具有諸多局限性。一方面,“單獨一人就容易因憤懣或其它任何相似的感情而失去平衡,終致損傷了他的判斷力。”此外,“多數群眾也比少數人為不易腐敗”。另一方面“,一人之治,在執政的時候容易引起偏向。因為人是感情的動物,難以免除任意與不確定。此外,一人之治很難實行,因為他實際上不能獨理萬機。”故法治優于人治。亞里士多德的思想對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很積極的借鑒作用。亞里士多德揭示了法治的兩個要素:
第一,制定良好的法律是法治的前提。法律有良法惡法之分,有可能合乎正義也有可能不合乎正義,良法與惡法都能導致法律統治,但是亞里士多德所闡述的法治乃是良法之治,那么如何判斷一部法律是良法還是惡法。亞里士多德認為“要使事物合于正義(公平),須有毫無偏私的權衡;法律恰恰正是這樣一個中道的權衡。”因此,正義是判斷良法惡法的標準。在《政治學》中,亞里士多德將政體劃分為君主制、貴族制和共和制三種,并認為,如果這三種政體的最高權力者以公共利益和人們的整體幸福為目的,那就是正宗政體;若是以利己為目的,那這三種政體就會蛻變為變態政體,即偕主制、寡頭制和平民制。“符合于正宗政體所制定的法律就一定合乎正義,而符合于變態或乖決的政體所制定的法律就不合乎正義’因此,正宗政體所制定的符合正義的法律就是良法。
此外,從法律的作用上也能區分良法惡法。法律的成效,關鍵在于能否使人們養成良好的習慣,“立法者是憑借使公民養成習慣而使他們好的,而這乃是每一個立法者所希望的,那些沒有做到這一點的人,便沒有達到目的,這使得一個好的法制有別于一個壞的法制。法律的實際意義卻應該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進行正義和善德的制度”不能達成此種效果的法律,不能稱之為良法。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在法治建設中應該制定符合全體人民利益的法律。立法者在立法時應該符合法定程序,以尊重、維護人權為目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礎上制定符合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同時,所制定的法律應該是符合正義,能夠達到良好社會效率的法律。
第二,法治的另一個關鍵要素是法律至上,即法律必須被普遍的服從。服從法律不僅僅是對一般公民而言,任何執政人員和公民團體都必須服從法律。法律至上還體現在任何東西都不能取代法律的作用,凌駕于法律之上。“任何真實的政體必須以通則即法律為基礎”,我國《憲法》第五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要走法治建設的道路,就必須堅持法律至上的原則,這點在憲法上明確的得以體現。胡錦濤總書記在三個至上中提到“憲法和法律至上”,堅持憲法和法律至上,對立法者而言,對憲法的修改必須經過嚴格的程序,要維護憲法的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相違背。在制定法律的時候還要遵守《立法法》的規定。伯爾曼曾說過:“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形同虛設。”要實現法治,必須讓全體人民樹立起法律至上的信仰。“法治建設猶如一座大廈的建設,必須從地基始。如市民社會的法治土壤不夠豐富,就難以支持法治大廈。源自社會的主動的法治要求是法治化的動力源所在,因此,強化公民的法治意識,就成為法治化的始動環節。培養公民的法治意識,除了要大力進行法制教育外,筆者認為一個重要的方面是強化公民的權利意識。這不免又和良法之治結合起來,一部良法必然是充分體現人民權利的法律,這樣的法律才能引起人民的渴望,得到人民的認同,人民才會自發的產生法律至上的意識。
此外,要培養公民的法律至上的意識,還要求執法者在執法過程中嚴格遵守法律,杜絕權力腐敗,只有這樣才能帶頭樹立法律的威信,才能有助于公民法律至上意識的養成。
參考文獻:
[1]劉作翔.邁向民主與法治的國度.山東:山東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2][古希臘]亞里士多德.政治學.北京:商務印書館.1965.年版.
[3]北京大學哲學系編譯.古希臘羅馬哲學.北京:三聯書店.1957年版.
[4]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5]齊延平.人權與法治.山東:山東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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