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在職研究生招生信息網 發布時間:2025-03-02 13:40:13
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是我國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有利于加快培養高層次創新型、復合型、應用型人才。非全日制是適合在職人員的學習方式,是能幫助獲得學歷學位雙證的有效渠道,雙證與全日制的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關于考公是否認可的解讀如下:
非全日制研究生考公務員
非全日制研究生考公務員認可,有國家政策支持。為促進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健康發展,進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業工作,教育部辦公廳等五部門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業工作的通知》。
通知強調: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就業機會。各級公務員招錄、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公開招聘要根據崗位需求合理制定招聘條件,對不同教育形式的研究生提供平等就業機會,不得設置與職位要求無關的報考資格條件。各地要合理制定人才落戶條件,精簡落戶憑證,簡化辦理手續,為不同教育形式的研究生提供平等落戶機會。
考公資格條件及錄用程序
【資格條件】
參考《公務員錄用規定》第十八條 報考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齡為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二)、(七)項所列條件,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調整。
報考行政機關中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等職位的,應當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不得設置與職位要求無關的報考資格條件。
第十九條 下列人員不得報考公務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條 報考者不得報考錄用后即構成公務員法第七十四條所列情形的職位,也不得報考與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人員擔任領導成員的用人單位的職位。
第二十一條 報考者應當向招錄機關提交報考申請材料,報考者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非全日制研究生學歷國家承認,考公務員可以按最高學歷報考適用職位。招考職位、名額、具體的報考資格條件、報名方式方法以及所需材料等,按公告執行。公務員主管部門依據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會發布。
【錄用程序】
(一)發布招考公告;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考試;
(四)體檢;
(五)考察;
(六)公示;
(七)審批或者備案。
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對上述程序進行調整。
以上就是對非全日制研究生考公務員是否認可的解讀,以官方文件為依據,如有考公的打算和計劃,請關注當年的招考公告,報考資格條件等相關事宜按公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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